案情简介:文占(人名均为化名)因被控诈骗李红2.3万元和曹俊杰6万元,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文占的辩护人,根据全案事实,认为文占与李红谈恋爱,拿李红的钱是用于他们两人开支,且后来出具了借条,不能认定为诈骗;文占骗曹俊的钱,被告人及亲属已经退还,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接受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文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我接受被告人文占亲属委托,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现行法律对诈骗犯罪的规定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首先要看刑法266条对诈骗犯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借用高铭瑄、马克昌、赵秉志等刑法泰斗的教材(2004年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里的话是“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产生错觉,以致‘自觉的’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去行为人交换财物的义务。诈骗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指控一个人犯罪,那么,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缺一不可。
根据诈骗罪的这些特点并结合本案事实,对本案分析如下。
二、被告人没有诈骗、占有李红的钱财。
1、自始至终,被告没有占有李红的钱财的故意。
如其所言,他骗李红说家庭条件好,目的只是为取得李红的信任。他向李红借钱,每次借钱数量是500、1000不等,从卡上取,但都跟李红说了。李红也清楚文占所借钱的去向,即主要是生活开支、也买了些彩票等。所借的钱,即使用于了他们俩人的生活,但文占还是与李红签了还款协议。这都充分地说明,文占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文占有履行偿还李红借款的行为。
文占借李红钱时,承诺回保定后还钱给李红交给她母亲,2011年5月到河北后,文占履行了承诺。文占供述,李红要到蠡县她家交母亲2万元,他带了2.3万元去蠡县见李红家人(但只见李红姨妈,所以钱没交出),文占他确实带了2万多元;李红虽陈述 “他身上只有1万元”;但不管怎么说,文占确实有过还款行为,履行过还款承诺。至于李红说(检察卷P18页2行)“如果他想还,还给我不就行了吗”,这只能说明,她现在显然忘记了她当时正热恋着文占,手机、身份证、钱包(银行卡)都交给了文占保管。
3、文占对李红的追求和恋爱是认真、诚心的,李红享受了爱情的快乐。
文占与李红恋爱,他告知的家人、朋友,为保持与李红的恋爱关系,他花钱出手很大方;文占的家人对他们的恋爱,在金钱上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为了证明李红清白,是他骗曹俊杰,不惜投案自首。李红也承认,她恋爱是认真的;在河北时,文占虽然很忙,但基本上每天都与她见上一面,李红享受了恋爱的快乐。
4、对恋爱关系确立时的言语认定问题。
恋爱初期的人,为了增加对方的吸引力,有一些夸大、不实的言语,是一种社会常态,因此才有婚前自由恋爱,相互了解这一过程的必要。因此,不能简单地因为文占说过“家里有车、城里有房”等言语,就指控文占借钱是诈骗的主观故意。这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
三、指控文占诈骗李红,证据不足。
文占自始不认为诈骗了李红。现指控文占诈骗李红,除李红的陈述外,并没有其他事实和证据佐证。因此该指控不能成立。
四、被害人曹俊杰自身过错明显。
被害人曹俊杰一方面同意他的同居对象李红离开他,一方面又与李红藕断丝连,背着文占与李红保持往来,即使在QQ聊天中,说些什么“别下、行吧、好吧”等缠绵之语。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谁能容忍别的男人对自已的女朋这样呢,何况文占是个血气方刚,未婚的大男孩。为了报复,文占才想出了通过QQ骗曹俊杰的钱,使曹俊杰误认为李红贪得无厌而断绝念头。因此,是被害人曹俊杰的行为,激发被告的犯意。因此被害人自身有明显过错。
五、被害人在报案前事实上已原谅了被告。
曹俊杰知道文占以李红的名义骗他钱后,没有报警,而是与文占写还款协议,此后,又继续借钱给文占生活、周转。2011年11月16日,甚至不急于向文占要欠款,帮文占转帐汇款3000元给家里。这说明,被害人不仅没有把文占当成骗子或欠款人,而是以朋友待之,原谅了文占的诈骗行为。
六、被告人文占是初犯,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开庭前其督促家人帮他退还被害人曹俊杰的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重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文占从轻或免予处罚。
辩护人:段雨村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