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雨村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涉黑案的辩护词
来源:段雨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量:2191

简介:本律师分被控个罪分别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被告作有罪陈述。作为被控涉黑主犯的刘某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时离羁押期满十个月相差不到一个星期),达到了辩护目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刘某进行辩护。我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谨慎评价了“公诉人举示证据的证明效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合议庭采信辩护意见的可能性、是否对被告有利”四个方面的因素,认为构成犯罪才发表有罪辩护意见。我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罪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指控被告人刘某为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骨干成员,没有事实依据。
1、被告人刘某只是偶尔参与指控的涉黑有组织活动,即偶有参与赌博,为张某等管理抽头渔利的“水钱”,也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控方指证,被告人刘某参予了赌博和非法采矿。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两次赌博中,刘某都只是负责管理别人收取的水钱,不是组织者或为赌博活动中为头的人,依法只能认定为从犯。
对非法采矿,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列入涉黑有组织犯罪这中。首先,它不是涉黑组织的指使和按排,而是陈某、刘某自发的行为。其次,刘某的非法所得,没有直接用于维系涉黑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而是用于了日常生活开支和赔偿张某打烂别人挖机的损失,纯粹为了个人利益(见口供卷—张某等亲笔供词P55页)

2、以被告人刘某经手管理了被告人张某的钱财就认定她是涉黑组织成员,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人刘某为被告人张某经手钱物,不是基于他们黑社会组织成员间的关系,而是基于他们的夫妻关系,财产所有者关系的共同体。按照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习俗,家庭财产夫妻共有共管,夫妻有互相帮扶的义务。显然,在这两种关系中,夫妻关系比涉黑组织成员关系更紧密。据此,张某将他的各种所得交给刘某,刘某为张某打理钱财,是理所应当,这也包括他们开办公司的所得钱财。
其次,本罪是行为犯,认定涉黑组织犯罪中成员在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积极者,应当根据组织成员在实施涉黑有组织犯黑罪中的作用来认定,一般而言,积极参加者不仅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而且在具体的违法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才是组织的骨干成员。就被告刘某而言,控方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某参与谋划了张某实施的任何涉黑有组织犯罪活动,或者明知张某实施涉黑有组织犯罪活动,刘某主动、积极给予财物上的支持和帮助;也没有证据显示,刘某在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了组织、指挥着用。从众多的被告人(包括张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看,对涉黑有组织犯罪活动,除赌博为从偶有参与外,其他的活动刘某大多不知情,张某也根本不让刘某知道。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刘某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
再次,当代中国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夫妻相互间有检举、揭发、制止犯罪的义务。刘某即使知道张某在她手中拿的钱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致构成犯罪。现控方将被告人刘某列为涉黑有组织犯罪的骨干成员,似有封建法治“连挫”的影子存在,实属不该。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照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刘某在涉黑有组织犯罪中,最多只能定性为其他参加者。
二、对赌博罪的辩护意见。
1、控方指控被告人刘某参加了两次赌博活动,其中第一起,即2004415日发生在金土桥的那次,已被吕仙亭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按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对这次违法行为,不应再追刑事责任。

2、在指控的第二次赌博活动中,发起和组织者是张某等人,刘某均只是负责管理抽头渔利的“水钱”,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刘某所涉非法采矿犯罪中,刘某同样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被告人陈某、刘某的供述,事实很明显。

首先,犯意的主动提出是陈某,X家组有矾矿挖,“我把这个情况根刘某说了,并说需要投资一部份钱,刘某表示同意但没讲钱”(陈某卷P32页倒数12行),“我觉得有搞头,就打电话给刘某……”(同前P437行),刘某供述,“陈某找到我说,在我们采石场前面一点点的地方有个叫X家组的地方,有一处矾矿,……我们将那处矾矿挖掉算了”(口供卷-刘某P467行)。

其次,具体偷矿的实施分工看,具体实施者也是以陈某为主,在X家组挖矿时,陈某供述“挖矿首先还是要一部份起动资金的,我就联系了我舅爷……”(口供卷-陈某P482行),“挖机和货车都是我联系的……”(口供卷-陈某P482行)“我就在挖矿工地负责组织挖,刘某就在X采石场这里负责记车数”在X砂村路段107国道边,“仍然是由我负责现场,刘某负责点数”(口供卷-陈某P482行)。刘某供述,“就挖矿而言,我只负责车辆计数和送饭,再就是管钱……陈某在挖矿的现场负责照看“(口供卷-刘某P492行)”销售也是由陈某负责联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某犯该项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控方指控陈某、刘某犯非法采矿罪,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陈某、刘某非法采矿,控方证据虽能证明发生了非法采矿行为,但没有举证他们在非法采矿中是否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也没有举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被告人刘某本人主观恶性不大。主认罪态度好,具有彻底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刘某,作为众多被告人中唯一的女性,下列几件事,足以说明,她一惯主观恶性不大。

在去新开的车上,她被三个伢子欺唬,三个伢子下车后还对她一顿乱骂,“龙龙听了以后,马上就要下车,我扯着龙龙:算了算了,……,对陈某说,算了……”(口供卷-刘某P711行);她向一个叫“阿军”的收赌场高利贷,因为“阿军”输了钱,还被派出所抓了“所以我就没有算也的利息”口供卷-刘某P67行)。张某把陈姓司机的湘F060车的档风玻璃砸烂了,“后来这个司机到我手上报销了1300元的修理费”口供卷-刘某P759行)。丈夫张某找她拿钱,“我为了让他撑门面,让他在社会上混好点,他拿钱的时候,我都从来不打反口的”口供卷-刘某P7822行)。从被告人刘某本性上看,很明显,她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家庭妇女。

在侦查阶段,我接受委托后,在会见中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刘某明确表示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同时也为了表明自己有彻底悔罪的决心,要我为他作有罪辩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刘某均一直表示认罪,证明刘某衷心悔改。对于已经宣判的涉黑案,表示认罪的被告人很少见,说明在涉黑案件中认罪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决心。在本案寻衅滋事罪17名被告人中,也只有王某和杨某二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均表示认罪。公诉人举示的讯问笔录,包括她自已写的“材料”,刘某一直是如实交待,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辩解。我认为,认罪是悔改的前提。因此,我热切希望合议庭及公诉人对刘某的认罪行为给予积极和肯定的评价。(我已经注意到,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别强调对认罪态度好的,应当从轻处罚)。我希望合议庭结合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对刘某作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辩护人:段雨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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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段雨村
  • 执业律所:
    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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